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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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了税务机关还能不能罚
临海一业主告税务局“一事二罚”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张鑫

  昨天,临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临海市国税局在2006年1月20日对临海市工艺灯饰厂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临海市工艺灯饰厂因涉嫌在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期间虚开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公安机关查处。正当刑事程序紧锣密鼓地进行时,2006年1月20日,临海市国税局对该工艺灯饰厂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于这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法定代表人金玉瑜完全不能接受,他认为依照“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国税局已经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临海市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诉称,2005年9月1日,临海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将原告企业实际负责人、股东、办税人员金玉珠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11月2日移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退还补充侦查。而就在这期间,临海国税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对此,临海国税局在庭审中辩称,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是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临海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该案并不矛盾。
  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临海法院认为,企业间经营应遵循规范、有序原则,缴纳税收又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临海市工艺灯饰厂(出票企业)生产经营铜丝,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期间原告将铜丝卖给林国淼等人负责的企业(中间企业),这些中间企业又将铜丝经过不同程度的加工后,卖给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受票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原告却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了这17家企业。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中间企业,但原告为了使中间企业少缴或不缴税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无业务来往的第三者即受票企业,已为他人企业逃避税收提供了方便,属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而至于案件的程序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与刑事程序两者是并列平行关系,而非矛盾冲突关系。只要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受理前行政机关均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况且,行政处罚程序属法定程序,法律并没有对在刑事立案侦查、起诉期间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认为被告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了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